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,经过数十年的探索积累,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成果,包括评价范围、原则、程序、方法和技术等。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中,明确要求对国土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,区域、流域、海域开发利用规划,以及工业、农业、畜牧业、林业、能源、水利、交通、城市建设、旅游、自然资源开发等10类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由此,不但将环境影响评价上升到法律高度,而且首次将规划环评纳入评价范围,并赋予其重要的战略地位,被誉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完善。
然而,审视整个环评法中,尚无“社会影响”的内容,有关社会部分的内容也仅限于对公共参与的程序性要求。目前国际上社会影响评价的发展重点已逐步向战略评价环节转移,强调从整个决策链(战略、政策、规划、计划、项目)的源头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,而我国绝大部分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都还集中于项目评价。可以说,与当前逐步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比,社会影响评价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,所受重视程度远远不够,法律保障、评价标准和方法,以及专业化的管理、评价机构都较为缺乏。
“社会影响”作为社会影响评价的对象,是指任何公共或私人行为的后果,带来人们生活、工作、游憩活动中相互关系和组织协作方式的改变,以及在文化层面的影响,如规范、价值观、信仰的改变,从而指导他们对自我和社会认知的形成,并使其合理化。一般广泛涉及对审美、考古、社区、文化、人口、经济、性别、健康、原住民、基础设施、制度、政治、贫困、心理、资源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影响。关于社会影响的评价变量和指标体系,各国学者和机构都已拥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。
参与式的社会影响评价,尊重并承认受影响群体对他们亲身所受影响进行评价的权威性,将有效促进评价的针对性和说服力。其基础就是要求规划、评价与管理人员真正参与到和当地群体的对话、协商中。项目策划中,我们将灾害管理与社会影响评价相结合,将小流域管理与社会影响评价相结合,将社区发展与社会影响评价相结合。希望通过预测、评价项目与社区人文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和适应程度,将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对社会因素的关注纳入项目进程,为决策者提出更加科学合理及社会可接受的建议,尽早预防、避免灾害,缓解消极的社会影响或社会问题,并为项目地区的人口提供更为广阔和可持续的发展机遇。 |